長江商報消息 兩名股東對簿公堂,法院確認該債權關係已經消滅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公司股權4次轉讓,約定的99萬元欠款被轉沒了。楊某起訴大股東陳某,向其索要這筆錢。這筆錢還能要回嗎?
  甩手股東打官司索要99萬
  2009年11月,楊某、陳某、占某、胡某4人合伙組建浠水縣某牧業公司,楊某占50%股份。後來,楊某幾次在公司內部轉讓其股份,其中,陳某欠其99萬元。
  去年7月,4名原始股東全部退出。退出後,楊某向法院起訴陳某,稱在2011年12月19日,他將21%股權及99萬元債權轉讓給陳某,約定陳某在2012年2月內付清,逾期按2分的月息計息。公司股東會同意該股權、債權轉讓,陳某一直未付。
  陳某答覆說,此款早就不存在。
  4次轉讓後 99萬元沒了?
  陳某的理由是,與楊某之間的股權、債權轉讓並未實際進行,楊某未將相關債權憑證交給自己,因此未辦理債權轉讓手續。而且,在公司第二次股權、債權轉讓中,包含有那次轉讓的股權、債權。此外,楊某在公司的投資款已被其全部處理完了。
  據瞭解,楊、陳之間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後,2012年7月31日,楊某、占某、胡某再次與陳某達成股權轉讓協議,三人投入款總計577萬元,全部轉讓給陳某,陳某此前欠楊某99萬元利息按原協議執行。但當年8月29日,楊某等人與陳某協商,解除前述協議。
  去年7月3日,四股東與周某、蒙某進行股權轉讓,楊某等四股東完全退出。
  99萬元債權關係消滅
  浠水法院認為,在第二次協議中,從債權數額、履行方式等方面對前次債權轉讓協議進行了變更,99萬元債權一併轉讓,只保留利息按原協議執行。不久,再次簽訂協議解除後次協議,故兩次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因先變更後協商解除而無效。
  此外,第一次協議並未真正履行,而楊某採取領款、轉讓股權等方式全部處理完其投資款,該協議已無法履行,因此,99萬元債權關係已經消滅。  (原標題:股權4次轉讓 99萬元欠款被“轉沒了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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